征求意见稿丨关于公开征求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意见的通告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规范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粤经信创新〔2011〕803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1年6月11日前将有关意见书面反馈我厅(制造业创新处)。以单位名义的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联系方式,以个人名义的需附上姓名及联系方式。来信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吉祥路100号(邮政编码:510030);电子邮箱:zzycxc@gdei.gov.cn;联系人及电话:张韬、曲超,020-83133257。

附件: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1年6月2日


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加快关键技术研发和产业化,规范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组织培育建设(认定、运行评价等管理)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促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促进绿色制造和智能制造,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四条  广东省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广东省根据产业创新驱动发展和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需要,重点围绕十大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

第五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负责遴选具备资质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职能转移承接单位,指导监督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运行评价等工作。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组织开展涉及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运行评价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按政策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支持。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负责核实企业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罚,或因其他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等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负责核实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等情况。

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评价、管理等事项。


02
第二章  认  定

第六条  申请认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广东省境内(不含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并正常运作一年以上;

(二)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管理规范,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明确,与高校或科研院所建立稳定的合作渠道,创新成果显著,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品牌;

(三)具有一定的规模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制造业及其他行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亿元,建筑业企业年结算收入不低于15亿元;

(四)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800万元;

(五)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制造业及其他行业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50人,建筑业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60人;

(六)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制造业及其他行业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800万元,建筑业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

(七)具有稳定的技术创新投入,企业技术中心经费纳入企业财务年度预算;制造业及其他行业企业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不低于以下数值:主营业务收入100亿元及以上的企业为1.5%、10亿元(含)至100亿元的企业为2.0%、10亿元以下的企业为3.0%,建筑业企业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占企业结算收入比重不低于0.5%;

(八)企业两年内(指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当年申请截止日期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




1.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罚,或因其他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2.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3.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4.由于企业技术或管理原因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环境安全事故的。

第七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发布当年度的认定工作通知。



第八条  认定程序:




(一)企业按认定工作通知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后,向所在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属企业向注册地所在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及当年的认定工作通知,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按要求报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推荐名单及申请材料;

(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职能转移承接单位,依据有关工作指南及认定工作通知等要求开展认定工作,形成评审意见;

(四)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评审意见,结合建筑业有关要求对建筑业企业的认定结果出具意见建议;

(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根据认定要求、评审意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意见建议等综合评估并拟定认定结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在官方网站公示认定结果;

(六)公示无异议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正式公布认定名单。




03
第三章    运行评价

第九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于评价年度发布评价通知。

第十条  评价程序:




(一)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按评价通知要求将评价材料报所在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属企业报注册地所在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评价材料主要包括: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及当年的评价工作通知,对企业评价材料进行初审后,按要求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职能转移承接单位,依据有关工作指南及评价工作通知等要求开展评价工作,形成评价意见;

(四)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根据认定要求、评价意见等综合评估并拟定评价结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在官方网站公示评价结果;

(五)公示无异议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正式公布评价结果。



第十一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70分(含)至90分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0分(含)至70分为合格;

(四)评价得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




04
第四章  鼓励政策

第十二条  支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组织实施创新能力项目建设,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在研发、试验、检验检测、成果转化等方面的平台项目建设予以支持。

第十三条  鼓励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牵头或参与组建制造业创新中心,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家、地方、行业、团体标准;支持申报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等。


05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每年按要求审核本地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并汇总上报。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所在企业主要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更;

(二)评价结果不合格;

(三)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

(四)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五)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六)本办法第六条第(八)项所列情况;

(七)其他不适宜再保留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情况。



第十六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确认并公布变更、撤销情况:




(一)评价年度的变更、撤销情况,与当年评价结果一并公布;

(二)非评价年度的变更、撤销情况,与当年认定结果一并公布。



第十七条  因本办法第十五条(二)至(六)项原因被撤销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06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参考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制定相应政策,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第十九条  本办法涉及的申请材料、评价材料和评价指标体系的内容和要求,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商省财政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后另行发布并适时调整。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印发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关于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经信创新〔2011〕80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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