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解读丨容桂街道推动工业数字化及工业互联网发展扶持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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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数字化发展的意见》(粤府〔2021〕31号)、《佛山市深化“互联网+先进制造”发展工业互联网的若干政策措施》(佛工信〔2020〕22号)及《佛山市顺德区推进5G+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顺府办发〔2020〕28号)等文件精神,抢抓数字经济发展新机遇,加快推动制造业与大数据、人工智能及互联网等前沿技术深度融合,实现以数字化、智能化、联网化赋能制造业转型升级,促进容桂街道产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推动工业数字化及工业互联网发展专项扶持资金。街道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专项扶持资金用于扶持推动工业数字化及工业互联网发展。围绕技术装备及管理智能化、数字化、网络化提升,5G+工业互联网智慧示范园区建设、工业互联网服务商集聚区建设及构建工业互联网服务体系等方面给予事后扶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互联网服务商”指能够为制造业企业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升级提供直接或集成服务的第三方供应商。电子商务行业不纳入本办法扶持范围。 

第四条  容桂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以下简称“街道经发办”)是开展推动工业数字化及工业互联网发展工作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统筹安排;街道财政办公室负责专项资金拨付和监督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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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支持范围及措施

第五条  支持企业技术、装备及管理数字化智能改造提升。 

鼓励街道工业企业开展以生产管理数据采集、装备互联互通、关键工序智能化改造、关键岗位机器换人、生产管理智能化控制为核心的数字化车间、智能化工厂及柔性化生产等项目建设。 




(一)每年对单个企业按照不超过实际完成总投资项目中数字化与智能化改造提升部分(其中硬件投资部分占总投资比例不低于60%)的20%给予扶持,单个企业扶持上限不超过50万元。 

(二)每年在获得数字化与智能化改造扶持的项目中,结合项目投资、生产设备数据化和企业管理数字化等情况,评选出不超过5个数字化智能改造标杆项目,并给予一次性扶持50万元。 



第六条  支持5G+工业互联网智慧示范园区建设。 

支持基础条件较好、产业特色明显的工业园区加大5G网络部署力度和工业互联网软、硬件投入,不断优化园区5G网络覆盖的广度和深度,打造成智慧管理、先进生产、高效服务的5G+工业互联网智慧示范园区(以下简称“5G智慧园区”)。 

已在街道经发办完成备案的建设项目,经评审通过后,认定其为“容桂街道5G+工业互联网智慧示范园区”,并按照不超过其在5G和工业互联网方面基础设施建设的实际投资总额的30%给予园区牵头单位一次性扶持,单个园区扶持上限不超过200万元。 

第七条  支持工业互联网服务体系建设。 

建立街道工业互联网产业生态供给资源池,积极培育及引入优质的工业互联网服务商,围绕工业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升级需求,构建面向产业的工业互联网服务体系。 




(一)对在容桂街道内注册登记的入池企业,入池后累计服务工业企业首次达到10家、20家、30家且企业当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后期达到更高级别扶持标准的,扶持金额应按当年所达扶持档次扣除已获扶持部分给予扶持。 

(二)对在容桂街道外注册登记的入池企业,入池后累计服务容桂本地工业企业首次达到10家、20家、30家且企业当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5万元、10万元、20万元。后期达到更高级别扶持标准的,扶持金额应按当年所达扶持档次扣除已获扶持部分给予扶持。 



第八条  支持街道工业互联网产业集聚区建设。
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并建设容桂街道工业互联网产业集聚区(以下简称“集聚区”),并吸引一批优质工业互联网服务商、行业商协会、高校院所及科研机构等工业互联网产业相关单位落户。 




(一)用于集聚区建设的载体总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含)以上,其中招商面积占载体总建筑面积80%(含)以上并已投入运营的,可申请认定为“顺德容桂工业互联网产业集聚区”。 

(二)工业互联网相关单位入驻面积达到集聚区招商面积50%(含)以上且入驻单位达到10家以上的,给予聚集区牵头单位一次性扶持30万元;入驻面积达到集聚区招商面积80%(含)以上且入驻企业达到15家以上的,给予牵头单位一次性扶持50万元;入驻面积达到集聚区招商面积100%且入驻企业达到20家以上的,给予牵头单位一次性扶持70万元。项目后期达到更高级别扶持标准的,扶持金额应按当年所达扶持档次扣除已获扶持部分给予扶持。 

(三)对符合条件的入驻企业及机构,按租金的50%进行扶持,但租金扶持按上限不超过每月1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扶持,且单个企业最高年租金扶持金额不超过12万元,最多连续扶持3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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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申报程序及要求

第九条  在容桂街道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纳税的单位以及容桂街道工业互联网产业生态供给资源池内非容桂街道注册企业,均可依条款进行申报。 

第十条  本办法每年定期通过信息公开组织申报和受理,具体受理及申报时间以当年正式通知、申报指南或公告为准。 

第十一条  申请企业技术、装备及管理数字化智能改造转型扶持及标杆扶持。 

(一)申报程序

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可向街道经发办申请扶持,经街道经发办联合专家进行审核后,给予对应的资金扶持。 

(二)申报条件

1.在容桂街道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纳税的工业企业; 

2.硬件投资部分占总投资比例不少于60%。

(三)申报材料




1.容桂街道推动工业数字化及工业互联网发展(数字化智能改造专题)扶持资金申报书(附件1); 

2.容桂街道推动工业数字化及工业互联网发展(数字化智能改造专题)项目投资明细表(附件2); 

3.中介机构出具的关于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包括项目投资和项目已产生的经济效益的审计); 

4.项目承担单位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5.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纳税证明材料; 

6.如项目涉及国土、规划、环评、安全生产等,须提供相关手续文件; 

7.项目投资涉及的相应合同、发票与相关凭证; 

8.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9.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容桂街道5G+工业互联网智慧示范园区备案。 

(一)申报程序

符合相关条件的产业园,园区牵头单位可向街道经发办申请备案。 

(二)申报条件




1.园区牵头单位:指由在容桂街道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设单位或运营单位牵头等组织申报的法人企业; 

2.园区应为“5G+工业互联网”应用提供有效支撑的载体和场所,包括各类符合条件的工业园区、产业园; 

3.园区所在地必须在容桂街道辖区内; 

4.园区占地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5亩; 

5.园区对“5G+工业互联网”应用具有明确思路和规划方案,制定具体建设计划和时间进度; 

6.园区具备开展“5G+工业互联网”应用的良好基础; 

7.园区能够开展“5G+工业互联网”应用场景的管理运营,具有合作探索基于5G通信技术的工业互联网产品及应用的能力; 

8.园区建成后能够形成具有典型意义的应用场景,能够较好地发挥试点示范引领作用。 



(三)申报材料




1.容桂街道推动工业数字化及工业互联网发展(智慧园区专题)备案申报书(附件3); 

2.园区建设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园区建设已完成部分总结、未来三年建设实施方案、园区特色工业互联网服务等内容; 

3.园区牵头单位营业执照; 

4.园区土地及建筑物产权证明; 

5.园区进驻企业的经营情况介绍; 

6.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容桂街道5G+工业互联网智慧示范园区建设扶持。 

(一)申报程序

符合相关条件的园区牵头单位可向街道经发办申请扶持。通过组织专家评审后,给予“容桂街道5G+工业互联网智慧示范园区”称号认定及对应资金扶持。 

(二)申报条件

完成已在街道经发办备案的建设项目的园区。 

(三)申报材料




1.容桂街道推动工业数字化及工业互联网发展(智慧园区专题)扶持资金申报书(附件4); 

3.容桂街道推动工业数字化及工业互联网发展(智慧园区专题)项目投资明细表(附件 5); 

4.中介机构出具的关于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5.园区牵头单位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6.税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纳税证明材料; 

7.如项目涉及国土、规划、环评、安全生产等,须提供相关手续文件; 

8.园区牵头单位与联合申报单位合作的协议; 

9.园区牵头单位(含联合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等复印件; 

10.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申报容桂街道工业互联网产业生态供给资源池入库。 

(一)申报程序

符合相关条件的工业互联网服务商可向街道经发办申请入库,经街道经发办联合专家进行审核后,可通过入库。 

(二)申报条件

申报入库“容桂街道工业互联网产业生态供给资源池”的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是通信运营商在佛山市的分支机构。 

2.申报企业(单位)能够为制造业企业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升级提供第三方独立服务,已有典型应用案例。 

3.申报企业申报的应用服务产品符合广东省工业企业“上云上平台”应用产品目录的最新要求。 

4.已入选上级上云上平台供应商及应用产品目录或工业互联网产业生态供给资源池的企业产品根据企业自愿原则,由企业填报申请表格后,经审核确认后可入库供给资源池。 

5.所提供产品或服务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 



(三)申报材料




1.容桂街道推动工业数字化及工业互联网发展(供给资源池专题)入库申报书(附件6); 

2.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等复印件; 

3.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申请企业服务扶持。 

(一)申报程序

符合相关条件的容桂街道工业互联网产业生态供给资源池的工业互联网服务商(以下简称“入池企业”)可向街道经发办申请扶持,经街道经发办审核后,可获得对应扶持。 

(二)申报条件




1.在容桂街道内注册登记的工业互联网服务商,在入池后累计服务工业企业达到10家(含)以上; 

2.在容桂街道外注册登记的工业互联网服务商,在入池后累计服务容桂本地工业企业达到10家(含)以上; 

3.企业当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 

4.入池企业所提供的产品服务符合广东省工业企业“上云上平台”应用产品目录的最新要求。 



(三)申报材料




1.容桂街道推动工业数字化及工业互联网发展(企业服务专题)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7); 

2.项目开展情况及服务情况介绍; 

3.入池企业及所服务企业签订服务合同及发票; 

4.入池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5.上一年度最后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6.入池企业的营业执照; 

7.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申请认定“顺德容桂工业互联网产业集聚区”称号。 

(一)申报程序

符合相关条件的集聚区牵头单位可向街道经发办申请备案,经街道经发办联合专家进行审核后,给予“顺德容桂工业互联网产业集聚区”称号认定和授牌。 

(二)申报条件




1.集聚区牵头单位:指在容桂街道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产业园区建设单位或运营单位; 

2.用于集聚区建设的载体总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含)以上,其中招商面积占载体总建筑面积80%(含)以上; 

3.相关载体已投入使用及正常运营。 



(三)申报材料




1.容桂街道推动工业数字化及工业互联网发展(产业集聚区专题)认定申报书(附件8); 

2.集聚区建设方案:其中包括建设总结、未来三年建设实施方案、集聚区特色产业招商计划等内容; 

3.载体牵头单位营业执照; 

4.载体土地及建筑物产权证明; 

5.载体建设平面图(需注明集聚区招商面积及范围); 

6.集聚区进驻的工业互联网产业相关单位情况介绍材料; 

7.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集聚区建设扶持。 

(一)申报程序

符合相关条件的载体运营单位可向街道申请扶持,经街道经发办审核后,可获得对应扶持。 

(二)申报条件

入驻面积达到集聚区招商面积50%(含)以上且入驻单位达到10家以上的集聚区; 

(三)申报材料




1.容桂街道推动工业数字化及工业互联网发展(聚集区专题)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9); 

2.集聚区建设总结及未来规划; 

3.集聚区提供配套设施及入驻单位的经营情况; 

4.集聚区土地及建筑物产权证明; 

5.集聚区牵头单位营业执照; 

6.聚集区内工业互联网相关单位的入驻面积材料; 

7.认定为“顺德容桂工业互联网产业集聚区”称号的文件复印件; 

8.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申请办公场地租金扶持。 

(一)申报程序

符合相关条件的单位可向其入驻载体牵头单位提交申报资料,由各载体牵头单位汇总后递交至街道经发办,经街道经发办审核后,给予对应扶持。 

(二)申报条件




1.入驻单位须在容桂街道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入驻单位与集聚区牵头单位签订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 12 个月以上(含)且合同期内不得转租。 



(三)申报材料




1.容桂街道推动工业数字化及工业互联网发展(租金扶持)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10); 

2.容桂街道推动工业数字化及工业互联网发展(租金扶持)入驻企业汇总表(附件11); 

3.进驻容桂街道工业互联网产业集聚区的租赁合同复印件及租金发票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 

5.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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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资金和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街道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包括项目经费与项目管理费。其中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企业核查、评估评审、专家咨询等费用,项目管理费控制在专项资金的1%以内,由街道经发办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条  街道经发办每年可根据实际情况补充制定项目指南及有关实施细则,补充制定的项目指南及有关实施细则与本办法或其他补充制定文件不一致的,以最新补充制定的版本为准。 

第二十一条  项目管理遇到申报单位有以下行为的,将取消其三年内申请镇街各项财政扶持资金的资格,追回已拨专项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一)严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 

(二)通过任何方式骗取专项资金的; 

(三)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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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时符合容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不少于、不低于、不超过等数额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街道经发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本办法期满后,仍享受本办法扶持条款的,继续执行至享受期满为止。